索引号: 002489460/2024-00193 文件编号:
发布机构: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: 2024-11-29

《杭州市中试基地(平台)建设管理办法》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

发布日期:2024-11-29 17:34 访问次数: 信息来源:杭州市科学技术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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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9月13日,市科技局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(公开征求意见网址:https://kj.hangzhou.gov.cn/art/2024/9/13/art_1229323591_4298679.html),现将相关意见采纳情况公示如下:


《杭州市中试基地(平台)建设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

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

序号

反馈意见单位名称

征求方式

反馈意见

采纳情况

1

浙江桐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

社会公开征求

第二部分“建设条件”:
1.第4点具备中试设备设施条件,(设备可由国有单位购买,申报运营单位使用,也可以是申报单位购买);
2.第5点专业人才队伍条件,外聘人员不超过30%,但杭州西部地区外聘人员不超过50%;
3.第6点,运营收入超过200万元等条件,杭州西部地区适当降低。
4.增加第8点,考虑杭州区域协调发展,杭州西部地区人才优势不足、区位优势不足,如杭州西部地区已有孵化器+公共创新平台、省级平台,并且有5000-10000平方行业平台等满足中试条件的,杭州西部地区的申报单位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。

5.增加第9点,杭州西部地区单位可与杭州主城区域单位联合申报。

1.部分采纳,认定的中试基地自身须具备较强的资金投入能力,具有提供中试服务匹配的场地、设备、中试线。

2.不采纳,专业的人才队伍、专职的人员配置是提供中试服务的基础条件,也是择优确定市中试基地的重要条件。

3.不采纳,对外中试服务收入是中试基地服务能力的重要体现。

4.不采纳,西部县(市)在建化工、材料、生物等领域的中试基地在用地空间、工业用地性质等方面较主城区同样具有比较优势。

5.采纳,杭州西部县(市)的法人单位可与主城区域单位联合申报,政策条款并未限制,但须明确牵头单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