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 引 号 002489460/2023-2722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
文  号 杭科高〔2023〕118号 公开日期 2024- 01- 03
发布单位 杭州市科技局 主题分类 科技
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
统一编号 ZJAC05-2023-0004

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葡京国际平台印发《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4-01-03 10:01 访问次数: 信息来源:杭州市科技局

各区、县(市)科技局,各有关单位:

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,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,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,经研究制定了《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杭州市科学技术局

2023年12月26日

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

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,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,根据国家和省市葡京国际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总则

(一)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(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)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、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,提供物理空间、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,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(二)市级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,集聚各类要素资源,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,提供创业场地、共享设施、技术服务、咨询服务、投资融资、创业辅导、资源对接等服务,降低创业成本,提高创业存活率,促进企业成长,以创业带动就业,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。

(三)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(以下简称市科技局)和各区、县(市)科技管理部门(以下简称各地科技管理部门)共同负责。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政策制定、认定考核和业务指导;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的审核推荐、日常管理等工作。

二、认定条件

市级孵化器包括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和市级专业化孵化器两种类型。

(一)申请认定市级标准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:

1.孵化器运营主体应依法登记注册,发展方向清晰,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,实际运营满1年。

2.孵化场地集中,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。其中,用于企业孵化的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%;属租赁场地的,有效租期应不少于3年。

3.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,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,配备创业导师不少于2名。

4.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,且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%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%。

5.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,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。

6.孵化器运营主体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。

(二)申请认定市级专业化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:

1.符合市级标准化孵化器申请认定条件。

2.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、生产的在孵企业不低于在孵

企业总数的60%。

3.能够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,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,能够提供研究开发、检验检测、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。

(三)富阳、临安、桐庐、淳安、建德等区、县(市)的市级孵化器,孵化场地面积、在孵企业数量、孵化资金规模等要求可降低20%。

(四)本办法中在孵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孵企业:

1.主要从事新技术、新产品的研发、生产和服务,或开展高价值科技成果转化,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。

2.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、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场地内,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。

3.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,从事生物医药、现代农业、集成电路等领域的企业,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。

(五)在孵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,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:

1.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备案;

2.累计获天使投资额或风险投资额超过500万元;

3.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;

4.被兼并、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、上市。

三、申报与管理

(一)认定程序

1.在线申报。孵化器运营主体通过孵化器数字管理平台在线提出申请,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。

2.审核推荐。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,向市科技局提交核查报告和推荐名单。

3.复审核验。市科技局对推荐名单进行复核,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,提出拟认定名单。

4.公示发文。市科技局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。对公示无异议和异议排除的,予以发文认定。

(二)日常管理

1.市科技局运用孵化器数字管理平台进行市级孵化器日常管理。市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应按要求填报真实、完整的信息,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应协同做好信息审核。

2.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。评价结果分为五星、四星、三星、二星、一星等五个等次。评价结果为三星及以上等次的市级孵化器,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。

3.市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、面积范围、场地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,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注册地科技管理部门报告。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应组织审核,开展实地核查,将审核意见上报市科技局。

4.市级孵化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:

(1)连续2年评价结果为二星、一星等次的;

(2)在申请认定、绩效评价等过程中,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;

(3)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。

四、扶持政策

(一)运营资助。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五星、四星等次的市级孵化器,按照五星30万元、四星20万元给予运营资助。

(二)绩效奖励。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三星及以上等次的市级孵化器,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的,给予所在市级孵化器每家不超过15万元的绩效奖励。

(三)升级奖励。对市级孵化器新升级为省级孵化器的,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,从省级孵化器升级为国家级孵化器的,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
运营资助、绩效奖励、升级奖励经费按照市与区、县(市)两级财政体制分摊。

五、促进与发展

(一)构建“众创空间—孵化器—成果转化园(加速器)—科技园区”的全链条孵化体系,鼓励市级孵化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全要素、全周期的创新创业服务。

(二)鼓励孵化“飞地”建设,支持行业龙头企业、高校、科研院所、新型研发机构、投资机构等开展垂直孵化,扩大孵化载体建设覆盖面,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。

(三)落实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享受免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等相关优惠政策。鼓励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给予房租减免、对孵化毕业企业适当延长房租减免期限。

(四)支持协会、联盟等行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,加强各地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。

六、附则

本办法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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